(2017)甘05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任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财保21号申请人:马某,住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马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某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马某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某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任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晨曦{文书日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