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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治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3刑初241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治国,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住青海省西宁市。199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1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16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4月16日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治国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晁雄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治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周治国预谋骗取被害人青格力的车辆,并做了相应的铺垫。2016年10月13日早9时许,周治国以去黄南办事为由在青海省工业技术学校门口将青格力的白色三菱劲炫suv(车牌号×××)骗走。车到手后,周治国即开到西宁巿海湖新区海湖车城的二手车市场以人民币71000元的价格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17】3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青格力所属的车牌号为×××三菱牌劲炫越野车的价格为拾万零玖仟叁佰(109300.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治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车名义骗取他人车辆后变卖,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09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周治国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及最后陈述。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周治国以去黄南办事为由在青海省工业技术学校门口将被害人青格力的一辆×××白色三菱劲炫越野车骗走,车到手后,周治国即开到西宁市海湖新区海湖车城的二手车市场以人民币71000元的价格将车变卖。赃款挥霍。根据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17】3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三菱牌劲炫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9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治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治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车辆后进行变卖,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09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治国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治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 浩审 判 员  雷 林人民陪审员  盛永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