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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旬邑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卢某、卢某、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旬邑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任某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84号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旬邑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卢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系旬邑县某某派出所民警。被执行人:卢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卢某,女,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卢某、卢某、卢某(2017)陕0429执42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并承担执行费260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亦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