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1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宋祥与张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祥,张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3611号原告:宋祥,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德佳,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乐,男,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原告宋祥与被告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宋祥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他人介绍向原告借款60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5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及长期居住地是鼓楼区电北巷x号楼x单元xxx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告宋祥主张由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结合被告所举的户口本,被告的住所地在徐州市鼓楼区,且原告的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蒙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