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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167陈小满与潘夏玲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夏玲,陈小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夏玲,女,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满,男,195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上诉人潘夏玲因与被上诉人陈小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潘夏玲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潘夏玲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夏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储心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