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佳与王金砖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佳,王金砖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500号原告:郝佳,现住镇赉县。被告:王金砖,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佳诉被告王金砖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郝佳承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欣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