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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秋娜与张燕丽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秋娜,张燕丽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510号原告:余秋娜,女,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经商,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燕丽,女,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经商,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原告余秋娜诉被告张燕丽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秋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秋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秋娜负担。审 判 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贾晨斌书 记 员 吴双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