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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赵方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方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方坤,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承德市兴隆县,捕前住。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承德是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区院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方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方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赵方坤因身上没钱,便产生盗窃的想法,遂来到双滦区大庙镇北梁村胡某家,趁胡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胡某家院子,后从外屋门进入屋内,在卧室的衣柜抽屉里盗窃现金十余元和黄色镯子一个。14时许,被告人赵方坤来到双滦区大庙镇大庙村平某家,趁平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平某家院子,后从窗户跳入屋内,在卧室的衣柜里盗窃现金二十余元。在逃离时被群众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方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方坤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故提起公诉,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方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护。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赵方坤在双滦区大庙镇北梁村胡某家,趁胡某家无人之际,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0元及黄色镯子一个。14时许,被告人赵方坤在双滦区大庙镇大庙村平某家,趁平某家无人之际,入室盗窃现金20元。其从平某家出来后,被该村村民发现,将其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赵方坤所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某、平某陈述,证实:2017年3月7日下午,二被害人家中物品被盗,其中胡某家被盗现金10元及黄色镯子一个,平某家被盗现金20元。2.被告人赵方坤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7年3月7日下午在胡某家盗窃现金10元及黄色镯子一个,在平某家盗窃现金20元。后被村民抓获送至公安机关。3.证人李某、刘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刘某发现平某中进了小偷,后其与李某将其抓获。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方坤系累犯。此外,卷宗内还有到案说明,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予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方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方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方坤所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未造成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赵方坤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方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八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大龙附页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