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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茅裕峰与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裕峰,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茅裕峰,男,汉族,1979年4月3日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李立平,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伟康,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卉,该公司总经理。茅裕峰与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2017常仲裁字第0106号仲裁裁决书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王碧野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