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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贞平与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贞平,黄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926号原告黄贞平,男,汉族,1956年8月5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小勇,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贞平诉与被告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贞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贞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贞平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