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贞平与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贞平,黄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926号原告黄贞平,男,汉族,1956年8月5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小勇,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贞平诉与被告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贞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贞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贞平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