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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李晗罚金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539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晗,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李晗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0执1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魏国涛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上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