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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向冬云与赖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冬云,赖扬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350号之一原告向冬云,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向建新,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扬威,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邓明月,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向冬云诉被告赖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冬云撤回对被告赖扬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向冬云负担。审判员  林毅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