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1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钟怀民与王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怀民,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547-1号申请执行人:钟怀民,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城嘉园1号楼4单元601室。被执行人:王岩,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旗经棚镇安康家园3号楼1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钟怀民与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申请执行人王岩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申请执行人钟怀民在诉讼阶段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王岩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热水开发区于久武1号楼西单元102室楼房一处,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楼房进行价格评估,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内灵信估字(2016)第865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29254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送达该评估报告书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钟怀民,钟怀民同意不进行司法拍卖,将该房屋以评估价格292543元予以接受抵顶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岩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热水开发区于久武1号楼西单元102室楼房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钟怀民抵顶债务292543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钟怀民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钟怀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