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37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满红与常庆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满红,常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37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郭满红,男,生于1973年6月12日,汉族,榆林市子洲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常庆根,男,生于1965年9月6日,汉族,榆林市米脂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陕0802执13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庆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的账户(账号:62×××77)。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常庆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的账户(账号:62×××77)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苗玉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