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1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自孝与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孝,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1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自孝,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0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4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8执1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建华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明寺分理处的625061011007xxxxxx账户冻结,可以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