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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茂和与被执行人江永深、江保宽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茂和,江保宽,江永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蒋茂和,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十字街镇安全村虻牛台组。被执行人江保宽,男,194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东港市十字街镇小楼房村江家堡组。被执行人江永深,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向阳*组**栋****号。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4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江永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蒋茂和借款16000元,被执行人江保宽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7年3月13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元,直至还款金额达16000元止,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309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