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2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珠与于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珠,于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4593号原告:张珠,男,1961年6月15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张旭影,女,1995年4月9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于洋,男,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张珠与被告于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曹国安审判员  赵 瑞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