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国红与被执行人粱心增黄志荣、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红,粱心增,黄志荣,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红,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临泽县颐和小区14号楼4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7405021514。被执行人:粱心增,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前进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411260511。被执行人:黄志荣,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亢寨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807051519。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住临泽县火车站家属楼,身份证号码622224198003085026。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3执245号申请人王国红与被执行人粱心增,黄志荣、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2675元、执行费690元,未履行标的42675元及执行费6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粱心增所欠外债较多,在本院未履行案件较多,在执行过程中交纳10000元案件款后下剩案件款一直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粱心增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下剩案件款,被执行人张娟因在本院还有其他案件未履行完毕,银行账户已被另一执行案件冻结,经查三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