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恢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亿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亿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四川省嘉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寇德基,寇雅云,任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恢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18楼。法定代表人:杜玉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亿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0号黄金时代3幢3楼。法定代表人:寇德基,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迎凤路3号。法定代表人:寇德基,总经理。被执行人:寇德基,男,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寇雅云,女,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任玉清,女,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亿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四川省嘉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寇德基、寇雅云、任玉清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本院查封的房产现阶段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李文轩审判员 孙红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