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蒋道清与李胜祥、李胜琴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道清,李胜祥,李胜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蒋道清,女,1941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胜祥,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胜琴,女,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蒋道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胜祥、李胜琴赡养费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广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胜祥支付2017年上半年的赡养费1000元,要求被执行人李胜琴支付2017年上半年的赡养费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7年上半年的赡养费175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