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2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22民初469号原告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任丘市世纪商贸4区6栋10号。法定代表人:田森,职务:总经理。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鄯善县火车站镇96号。法定代表人:郭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新,鄯善县火车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兴亮,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了原告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2017年7月19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76元,减半收取94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师碧干代理审判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邵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