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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罗衍贞、邓社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衍贞,邓社凤,罗妮,罗舒,罗冬妮,罗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1执43号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潘小军,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增壮,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系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罗衍贞,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武宣县武宣镇高立路**号,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邓社凤,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武宣县武宣镇高立路**号,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罗妮,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罗舒,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罗冬妮,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罗彤,男,1989年7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武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衍贞、邓社凤、罗妮、罗舒、罗冬妮、罗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属武宣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已将本案委托给武宣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本院已收到武宣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本案作委托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321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志山审 判 员  樊宗瓒代理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大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