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美与马志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马志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10号原告:高美,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杰(母女关系),女,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蕴廷,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海,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勇,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美与被告马志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高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723元,由原告高美负担。审判员 王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