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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恢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与刘丹、蒋朝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刘丹,蒋朝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4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廖超文。被执行人刘丹。被执行人蒋朝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丹、蒋朝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丹、蒋朝帅给付本金14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183588.17元、案件受理费9752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刘丹名下登记所有的房屋予以强制处置,变现后申请人受偿1651879.41元。余下的逾期利息248522.13元,申请人无力偿还。另查明,被执行人刘丹、蒋朝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丹、蒋朝帅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逾期利息248522.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