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李建光、李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国,李建光,李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840号原告:孙建国(孙三爱),男,汉族,57岁,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李建光,男,汉族,38岁,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李忠(李二小),男,汉族,68岁,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原告孙建国诉被告李建光、李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孙建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建国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庆萨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