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4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崔益兰与石建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益兰,石建财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178号之一原告:崔益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被告:石建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益兰与石建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益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预定的开庭时间2017年7月19日9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益兰负担。审 判 长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于英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