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远与周峰、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周峰,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396号原告:王远,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周峰,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金月巷99号。法定代表人:李荣亭。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笑飞、路瑶,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远诉被告周峰、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王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王远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倩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