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曙光与安徽省佰送宜购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曙光,安徽省佰送宜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588号原告:曹曙光,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安徽省佰送宜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路丽晶风情街43号楼9号营业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曙光诉被告安徽省佰送宜购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曹曙兴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周承安人民陪审员 张世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方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