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516号原告刘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杨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被告杜某,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李炳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刘子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