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与怀化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节节高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怀化节节高木业有限公司,怀化市鸿富林业有限公司,刘玉成,周细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7677488X9。法定代表人刘玉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云峰,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住所地洪江区新民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9000469D。主要负责人肖荣,该支行负责人。原审被告怀化节节高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节高木业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带子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30261637。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怀化市鸿富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林业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7027690K。法定代表人尹宝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刘玉成,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出生于1968年10月18日,住怀化市鹤城区。原审被告周细杨,女,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出生于1972年8月5日,住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鸿瑞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原审被告节节高木业公司、鸿富林业公司、刘玉成、周细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6)湘129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委托一审法院即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向上诉人鸿瑞房地产公司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71306.58元,上诉人鸿瑞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6月3日签收通知书。上诉人鸿瑞房地产公司以经营出现重大困难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缓交全部诉讼费171306.58元,经本院领导审查批准同意其缓交71306.58元,于是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上诉人下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0万元,上诉人鸿瑞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云峰于同年6月16日签收该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未交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怀化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