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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11573聂志刚与祁晨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志刚,祁晨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573号原告:聂志刚,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祁晨阳,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滇,系被告祁晨阳母亲。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7085053J。代表人:顾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陵,该公司员工。原告聂志刚与被告祁晨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聂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志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