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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田学君与李发圈、耿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君,李发圈,耿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461号原告:田学君,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学磊、孙军文,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圈,男,1955年5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耿爱峰,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君诉被告李发圈、耿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学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田学君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学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学君负担。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