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田学君与李发圈、耿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君,李发圈,耿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461号原告:田学君,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学磊、孙军文,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圈,男,1955年5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耿爱峰,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君诉被告李发圈、耿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学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田学君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学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学君负担。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