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丽丽、孙宏伟与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丽,孙宏伟,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朱丽丽,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西丰县。申请执行人:孙宏伟,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同上。被执行人: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葛树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朱丽丽、孙宏伟与被执行人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丽丽、孙宏伟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9801.1元及利息、诉讼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经查控,被执行人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广斌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