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继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胡礼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红,胡礼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564号原告:杨继红,女,1956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胡礼勇,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负责人:刘家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峰,男。原告杨继红与被告胡礼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杨继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杨继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红撤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陆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