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生祥与张忠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生祥,张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周生祥,男,汉族,1954年10月22日生。被告张忠明,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周生祥与被执行人张忠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12民初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忠明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9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还款,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2民初第308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