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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石河子天域蕃茄制品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宏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开发区华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河子天域蕃茄制品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宏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华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天域蕃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双泉集汇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姚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栋,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宏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石河子乡山丹湖村。法定代表人:陈秀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广磊,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明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伟,男,该公司营业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华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五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上诉人石河子天域蕃茄制品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宏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华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6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河子天域蕃茄制品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宏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河子天域蕃茄制品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宏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河子天域蕃茄制品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宏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4元(上诉人石河子天域蕃茄制品有限公司预交7127元,上诉人石河子市宏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7127元),减半收取7127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天域蕃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563.50元,上诉人石河子市宏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63.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铭徽审判员  李红敏审判员  胡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