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素珍与郭成旭郭成旗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珍,郭成旭,郭成旗,刘成九,刘成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639号原告:刘素珍,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成旭,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郭成旗,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成九,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成川,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珍与被告郭成旭、郭成旗、刘成九、刘成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素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素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秋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