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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陈某1,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乐昌市,捕前住乐昌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1在其租住的乐昌市**路**室房间内,多次容留龚某1、张某1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陈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嘉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