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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帅、韩园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帅,韩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陈帅,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韩园园,女,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陈帅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韩园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韩园园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和人民路储蓄所(账号:13×××74)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园园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和人民路储蓄所(账号:13×××74)上的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