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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向洋与博野县博野镇沙沃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向洋,博野县博野镇沙沃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736号原告:郭向洋(曾用名郭向阳),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博野县博野镇沙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野县沙沃村。负责人:郭立辉,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郭向洋与被告博野县沙沃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郭向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向洋撤诉。案件受理费3099元,由原告郭向洋负担。审判员  刘秀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