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与临江市运输公司、长春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临江市运输公司,长春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陈陆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64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94号。负责人:张照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杰,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江市运输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法定代表人:徐谚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全,该公司副书记。被告:长春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376号。法定代表人:王浩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公司安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华,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负责人:邵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欣,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陆岩,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白山中心支公司)与临江市运输公司、长春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长春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日向本院提出对陈陆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对陈陆岩的撤诉。审判员 闫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盛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