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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蓝帆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帆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帆,曾用名:蓝代结,花名“亚狗”或“亚杰”,男,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和捕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2014年1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7年4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蓝帆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缴费入住封开县南丰镇喜悦酒店8502房,3月14日下午办理续住一天手续。2017年3月1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蓝帆先后容留石某(绰号“猪烙”)、梁某(绰号“牛鬼”)、简某、张某在喜悦酒店8502房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喜悦酒店住宿登记表、扣押清单、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证人石某、梁某、简某、张某、罗某、邓某、李某、温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帆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且一并吸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蓝帆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归案后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帆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二、随案移送的手机(OPPOR9t)一台,发还被告人蓝帆;人民币120元予以折抵被告人相应部分的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冼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