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北海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28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北海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诉被告(反诉原告)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桂05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0502民初28号判决书中第十三页判决主文第三项“被告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80000元给原告北海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更正为“被告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8000元给原告北海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 判 长 张 洁人民陪审员 庞茗茜人民陪审员 杜有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莫雪芳书 记 员 林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