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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汪中平、金印流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中平,金印流,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41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中平,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金印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中平犯盗窃罪、被告人金印流、马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明镜,被告人汪中平、金印流、马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汪中平、金印流步行跟着被告人马林骑的人力三轮车(该车系金印流所有)至六盘水市钟山区沃尔玛超市转弯处时,汪中平独自进入“迪梵图”服装店内,趁无人之机将摆放在服装店展示台上的十五条共计价值9685元人民币的迪梵图牌男式裤子盗出服装店并放在人力三轮车内,期间金印流、马林在转弯处人行道上闲聊,并在发现汪中平盗窃裤子后,汪中平与金印流步行跟着马林骑的三轮车立即逃离至钟山区转运二巷“工务段”附近,由汪中平独自一人去将盗窃来的裤子以180元钱价格变卖后,三人各自分得60元钱予以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汪中平、金印流、马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中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6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印流、马林明知是赃物,积极参与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汪中平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及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金印流、马林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及并处罚金的建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中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金印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6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登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瑞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