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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北尚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宜禾天元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尚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宜禾天元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3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尚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娟,该公司经理。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北韩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昌,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宜禾天元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号*号楼**层*单元****室。上诉人河北尚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宜禾天元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上诉人河北尚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尚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尚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上诉人河北尚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