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葛巍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90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巍,男,汉族,1988年6月4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江���公诉刑诉(2017)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巍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巍于2017年4月12日21时许,在本市江汉区菱角湖万达广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1.68克贩卖给张菲菲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毒品已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巍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葛巍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葛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葛巍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旭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