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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莫英惠与高波、高英、吉林市龙泽工业动植物油回收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高波,高英,吉林市龙泽工业动植物油回收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保95号申请人:莫英惠,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孙畅,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高波,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被申请人:高英,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泽工业动植物油回收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高波,总经理。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高波、高英、吉林市龙泽工业动植物油回收加工有限公司在吉仲受字[2017]第025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莫英惠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高波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运河里15号楼2-1-19号房屋的产籍,担保人杨德福以其所有的坐落在吉林市口前镇吉桦街交警中队家属楼地下1-7层5号门房产提供担保(限额3.9万)。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英惠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高波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运河里15号楼2-1-19号(建筑面积:72.53平方米)房屋的产籍;2、查封担保人杨德福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口前镇吉桦街交警中队家属楼地下1-7层5号门,(建筑面积:1971.27平方米)房屋的产籍(限额3.9万)。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宋少华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