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38号罪犯罗渊,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和谐家园*座***室。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已从冻结账户支付),刑期执行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止。被告人罗渊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以(2015)陕刑三终字000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罗渊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