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连英与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英,苏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509号原告刘连英,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苏晓军,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刘连英与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连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连英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连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刘连英负担。审 判 员 青格乐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根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