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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行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邱妮娃、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妮娃,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李高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行终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妮娃,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郸城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解淑敏,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原住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宜路龙富C区西隔壁。法定代表人:郭耀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少阁,该分局民警。原审第三人:李高政,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邱妮娃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李高政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行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妮娃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妮娃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艺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珊珊 百度搜索“”